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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福有诉被告崔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有,崔九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韩 福 有 诉 被 告 崔 九 华 追 偿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832号原告:韩福有。被告:崔九华。本院审理的原告韩福有诉被告崔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福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