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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仁安、郭肖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仁安,郭肖妹,陈增崇,梅月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03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瑞安市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成,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东,系原告职员。被告黄仁安。被告郭肖妹。被告陈增崇。被告梅月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黄仁安、郭肖妹、陈增崇、梅月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