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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初字第795号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姜楼供销社职工,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