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初字第795号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姜楼供销社职工,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