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陈祥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胜,系沈阳金沙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祥胜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辽宁省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6×××81信用卡后,从2013年12月2日开始在沈阳市皇姑区等地持卡使用,截止2014年1月27日,累计拖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769955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归还。立案后,被告人陈祥胜返还银行人民币343973.78元。另查,被告人陈祥胜于2015年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祥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路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贷记卡申请表;客户认定表;个人信用报告;账户交易明细;账户催收登记台账;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祥胜系自首,且又能退还部分赃款,故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祥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陈祥胜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一元二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张朝辉人民陪审员 王丽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