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夏靖与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黄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075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巫立伟、陈辉辉,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大庆,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夏靖与被告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曾凯斌人民陪审员 王军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