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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武汉金宏桥商贸有限公司、侯培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金宏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催3号申请人:武汉金宏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座21层12室。法定代表人:侯培芳。申请人武汉金宏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5441840,出票人为嘉兴亚特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收款人为宁波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3日,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金宏桥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佘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