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892号原告王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田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原告王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负担。审判员 姚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