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字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字1469号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晶晶。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11113115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聚集区(芒山南路西)。法定代表人霍保山,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3元,减半收取2661.5元,由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