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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周兆兵、周璐等与张修瑜、陈习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兵,周璐,周某,张修瑜,陈习宝,六安市心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周兆兵。申请执行人:周璐。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张修瑜。被执行人:陈习宝。被执行人:六安市心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修瑜、陈习宝、六安市心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539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