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周兆兵、周璐等与张修瑜、陈习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兵,周璐,周某,张修瑜,陈习宝,六安市心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周兆兵。申请执行人:周璐。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张修瑜。被执行人:陈习宝。被执行人:六安市心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修瑜、陈习宝、六安市心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539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