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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炜、天津及时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炜,天津及时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84号申请人刘炜,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及时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米兰花园H区1-8,法定代表人:宁喆,总经理。申请人刘炜与被被执行人天津及时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津南劳人裁215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庞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