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467号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郝庄西关大宅45号。法定代表人张维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洋,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