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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明学诉孙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学,孙玖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60号原告胡明学,男。被告孙玖科,男。本院受理原告胡明学诉被告孙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明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胡明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