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克拉玛依市金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金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600号原告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盘锦市。法定代理人:王彬,职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彬(系原告公司员工),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克拉玛依市金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顾维亮,职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建(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金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8元,减半收取诉讼法4514元,由原告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仁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特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