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8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萍、周玉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萍,周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4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萍。被执行人:周玉廷。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萍、周玉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垫付诉讼费406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资产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