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金花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花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金花,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13年8月18日、2014年11月18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金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邓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邓金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勤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人民陪审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