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高松发与张金强、平顶山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发,张金强,平顶山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1号原告高松发,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继超,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被告张金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顶山日报社新址院内)。法定代理人周玉锦,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相可,平顶山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润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1-1)。代表人范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发诉被告张金强、平顶山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松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高松发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