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雨若、李建与程仕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若,李建,程仕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281号原告李雨若,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程仕淑,女,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雨若、李建与被告程仕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李雨若、李建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雨若、李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