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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2016-552号原告周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55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7日。被告崔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恋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