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应庄与高才山、李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应庄,高才山,李红梅,高春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921号原告许应庄,居民。被告高才山,居民。被告李红梅,居民。被告高春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应庄诉被告高才山、李红梅、高春书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应庄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应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应庄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