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722号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杭州路1号。负责人徐甲,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88号苏信大厦20楼。负责人胡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