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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004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张某,女。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