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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付艳、李光友申请执行四川香叶尖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华荣、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李光友,蒋华荣,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付艳,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光友,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四川香叶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法定代表人蒋华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华荣,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蒋鑫,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付艳、李光友与四川香叶尖股份有限公司、蒋华荣、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蒋鑫所有的卡宴越野车一辆以50万元抵偿给付艳、李光友,余款在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山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