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盛华军与张健聪、朱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华军,张健聪,朱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2344号原告盛华军。被告张健聪。被告朱铨。原告盛华军与被告张键聪、朱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