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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盛华军与张健聪、朱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华军,张健聪,朱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2344号原告盛华军。被告张健聪。被告朱铨。原告盛华军与被告张键聪、朱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