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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红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99号罪犯于红斌,又名小五、五哥,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4)召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于红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罪犯于红斌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红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8月14日晚被告人于红斌伙同他人预谋对受害人刘某某实施敲诈,后将刘某某骗至漯河市区后,对其实施殴打,并劫走其身上现金及银行卡,并取走其中一张卡内人民币17300元,后几人分肥,该犯分得人民币1500元。该犯系从犯。罪犯于红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于红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红斌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