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筝笛阁一层102室。法定代表人童永阔,董事长。原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长江西路990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9122-3。法定代表人张骏,镇长。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本案应当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科学院路,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