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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霍建伟与王玲、杨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建伟,王玲,杨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霍建伟,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玲,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道龙,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霍建伟诉被告王玲、杨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强、被告杨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玲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建伟诉称:2014年7月28日,被告王玲向原告借钱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千,借款期限1个月,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借款本息,现诉至法院,因二被告是夫妻,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借款3万元及自2014年7月28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3400元。被告杨道龙辩称:王玲借款我就不知情,该笔借款我不应该还。被告王玲公告送达,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王玲向原告霍建伟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显示:今借霍建伟现金叁万元整,一个月还,月息一千。该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王玲、杨道龙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9日在舞钢市垭口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婚姻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债权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王玲向原告霍建伟借款3万元属实,且未偿还,因被告杨道龙与被告王玲在债务发生时系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玲、杨道龙共同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本院将其调整为月息2分,故被告王玲、杨道龙应支付原告霍建伟自2014年7月28日至起诉之日按照月息2分本金3万计算的利息87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杨道龙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艳云支付本息3804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被告王玲、杨道龙负担612元,原告霍建伟负担2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红     伟审 判 员 曹     俊     英代理审判员 王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