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351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1351号原告金某。被告陈某。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下半年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原、被告相识、结婚、未生育小孩的情况均属实。但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原告父母的原因,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度亦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系因缺乏沟通所致。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交流与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各自克服自身不足之处,正确处理好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月文书附页:(2016)苏1012民初1351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举报投诉方式:宜陵法庭庭长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李俊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