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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苏士雨、苏永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苏士雨,苏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凤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士雨,地址鹿邑县生铁冢乡苏固洞行政村。被执行人苏永江,地址鹿邑县生铁冢乡苏固洞行政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苏士雨、苏永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1)鹿民初字第3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士雨、苏永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士雨、苏永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士雨、苏永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振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