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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蒋朝平与向前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平,向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蒋朝平,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前学,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向前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前学履行生效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蒋朝平履行案款267519.18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公告费6500元、执行费3917元。但被执行人向前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向前学存款、收入27823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