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玉鑫与钱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鑫,钱小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924号原告刘玉鑫。被告钱小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鑫与被告钱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