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成荣与巩永锋、马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荣,巩永锋,马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146号原告朱成荣。委托代理人张永锋,男,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巩永锋。被告马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荣与被告巩永锋、马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荣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减半收取1800.00元,由原告朱成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超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