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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薄美珍、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霞,薄美珍,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3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红霞,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赵改芝,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薄美珍,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英,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伟俊,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红霞因与被上诉人薄美珍、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改芝,被上诉人薄美珍、黄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全伟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上诉人李红霞。审 判 长  单久芬审 判 员  郭智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