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小柱申请执行黄新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柱,黄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郝小柱,男。被执行人黄新民,男。郝小柱申请执行黄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小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10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175元,申请人放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人已受偿,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小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