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花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花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刑初12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花杰,男,1995年8月21日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利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花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锦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10时10分,被告人赵花杰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乘坐南伞至保山的客车(云M×××××),途经镇康县勐堆乡大岔河时遇边防武警公开查缉,经现场盘问,被告人赵花杰主动交代体内吞有毒品。后赵花杰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79颗,净重421.5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指控的内容,认为被告人赵花杰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花杰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赵花杰供述了毒品来源、运输路线、运毒报酬等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早晨,被告人赵花杰从南伞乘坐牌号为云M×××××的客车前往保山。当日10时10分,途经镇康县勐堆乡大岔河路段时遇边防武警公开查缉,被告人赵花杰在接受武警盘问期间主动交代其体内吞了毒品。后赵花杰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79颗,净重421.5克。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排毒记录、物证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材料等,证实案发当日10时10分,在镇康县勐堆乡大岔河路段公开查缉的轩莱边境检查站武警对从南伞方向驶来的云M×××××客车及乘客例行检查,发现3号座位的赵花杰神色慌张,经盘问,赵花杰交代其体内吞了79颗毒品。后赵花杰先后七次合计从体内排出外用透明塑料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79颗。2、毒品检材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查获被告人赵花杰体内携带的毒品可疑物系均系毒品海洛因。毒品称量笔录,证实被告人赵花杰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21.5克。3、扣押的车票、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系云M×××××客车的驾驶员。案发当日8时30分,赵花杰从南伞客运站乘坐李某的客车前往保山。途中遇到武警检查,武警盘问赵花杰,赵花杰自己承认体内一共有79颗毒品。4、被告人赵花杰供述,2015年10月16日,一不知名的网友在网上让赵花杰为其带货,每次给9000元的报酬,并告知赵花杰带货是违法的事情。因缺钱用,赵花杰同意为其带货。同月22日,赵花杰根据对方的安排到达西昌,不知名的一男一女在宾馆将苹果削成坨状让赵花杰试吞。次日,交给赵花杰500元让其去南伞。同月24日,赵花杰到南伞客运站,被等候在此的男子带至缅甸老街。25日晚22时许,该男子拿来毒品,赵花杰吞了79颗。26日早晨7时许,该男子送赵花杰到南伞,赵花杰购买了南伞至保山的车票,后乘车前往保山的途中被武警抓获。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花杰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花杰运输毒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花杰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从镇康县运往内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花杰在罪行暴露前,能如实向设卡查缉的武警交代其体内吞服了毒品,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被告人赵花杰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毒品数量大,论罪当对被告人赵花杰予以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花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21.5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邵立伟审判员 傅永光审判员 张红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