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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金泉与关志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泉,关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金泉。被执行人关志成。本院在执行金泉申请执行关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赤民再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