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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平雷某某,黄永葵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4民初160号原告雷丽平雷某某,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现住嘉禾县塘村镇下里洞村**号。委托代理人刘秦佑,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永葵黄某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嘉禾县车头镇石田村*组**号。原告雷丽平雷某某与被告黄永葵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晓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丽平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秦佑、被告黄永葵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丽平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相识,随后同居生活。2003年9月24日生育女孩,取名黄瑞黄一,2006年9月4日双方在原车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4日生育男孩,取名黄俊熙黄二。婚后,被告因不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好吃懒做,对家庭及原告毫无半点关心。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的抚养及夫妻债务的承担由法院判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4日在原车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1—2号证据为复印件。被告黄永葵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不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相关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后即同居生活。2003年9月24日生育女孩,取名黄瑞黄一,2006年9月4日原、被告在原车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4日生育男孩,取名黄俊熙黄二,现二个小孩均随被告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债务有:欠雷元标10000元,且被告予以认可。被告主张债务有:欠嘉禾县车头信用社和石羔信用社各30000元及欠黄永标5000元、欠李生孝8000元,以上债务原告予以认可。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相互沟通交流较少,以致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互谅互让,消除误会,仍有和好的可能。在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丽平雷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丽平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传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