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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97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照与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97原告夏照,河南宜阳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海震、赫健,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照诉被告洛阳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照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照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