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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启宽申请执行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宽,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异12号申请执行人何启宽,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峰,总经理。第三人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启宽申请执行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公司名称变更网络通知,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将名称变更为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即第三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三人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