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冀振民与陈芳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振民,陈芳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747号原告冀振民,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20日,初中文化。被告陈芳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振民诉被告陈芳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冀振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