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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冀振民与陈芳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振民,陈芳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747号原告冀振民,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20日,初中文化。被告陈芳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振民诉被告陈芳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冀振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