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扬州伟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伟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401号原告扬州伟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芹、施必祥,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原告扬州伟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伟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