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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辉与被执行人唐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辉,唐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辉,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唐国兵,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李新辉与唐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国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新辉案款404495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唐国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25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唐国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新辉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