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祖巧诉张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巧,张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948号原告陈祖巧,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张凯荣,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本院于2016年0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祖巧与被告张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祖巧于2016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祖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祖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祖巧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