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冰与罗桂红、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罗桂红,罗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刘冰,女,证件号码411102197402021021。被执行人罗桂红,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晓红,地址漯河市。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罗桂红、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桂红、罗晓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冰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桂红、罗晓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桂红、罗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桂红、罗晓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桂红、罗晓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5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