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2民初字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诉被告李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2民初字9号原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址:西昌市袁马路。法人代表和爱川,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木里县人,住木里县。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诉被告李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文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成都运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比忆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