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牛同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牛同飞,赵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牛同飞,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秀梅,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其他同上。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牛同飞、赵秀梅夫妇双方作出的河计育征(2015)B7-2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617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牛同飞、赵秀梅银行帐号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