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三政与四川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政,四川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579号原告吴三政。委托代理人王小华。被告四川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委托代理人罗潇舟。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政诉被告四川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三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已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吴三政在诉讼活动中实现了诉讼目的,本案再无审理之必要,故本院准予原告吴三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三政负担。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