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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银洲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洲,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第19号原告李银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巍峰。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原告李银洲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是宝鸡至兰州铁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该高等铁路项目而专门设立的管理部门,属于施工单位的内设机构,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银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8元,退回原告还李银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俊禄审 判 员  马德山人民陪审员  柴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