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丽莎保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丽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丽莎。再审申请人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盛德物业)因与被申请人郭丽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德物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我公司与郭丽莎间形成保管合同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郭丽莎的丈夫黄天普购买私家车位,我公司仅受小区产权人委托向黄天普每月收取清洁费50元,相应责任应由产权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才应当被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本案盛德物业在其停车卡上注明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不是车辆保管费,但停车场内车位使用权人各有其人,不属于盛德物业,故盛德物业称收取费用为车位使用费明显与事实不符,而且车辆进出停车场都要受该公司保安核查,故盛德物业对停车场内车辆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盛德物业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义务,故二审判决认定盛德物业应对郭丽莎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义务并无不当。郭丽莎是黄天普妻子,其使用停车场经过了盛德物业同意,故有权因自己车辆受损向盛德物业主张权利。综上,盛德物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