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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4201民初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聂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聂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4201民初第476号原告: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阿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谢怀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聂新建,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经营,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付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天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建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