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陕0702民初46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1年1月11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甘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郑贵安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